1. 符合性評估機構認定
(一)ITSS 工作組秘書處按下列條件,在各試點省市認定一家評估機構,負責所在省級區域(不含計劃單列市)的符合性評估工作:
1、取得所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(以下統稱省市)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;
2、具有不少于 3 名專職評估師,其中至少 1 名有效期為三年。
(二)ITSS 驗證與應用試點以外省市和尚無滿足評估機構認定條件的試點省市,符合性評估工作由中國軟件評測中心、廣州賽寶認證中心服務有限公司、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承擔。
(三)ITSS 驗證與應用試點省市包括:北京、上海、重慶、廣東、江蘇、浙江、四川、遼寧、湖北等。